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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22日訊
航空公司為避免座位空置帶來損失,通常會采用行業慣例,賣出比座位多的機票。由於事先告知和事後賠償不到位,機票超售行為常會引發糾紛。近日,溫州工商部門認定未告知的機票超售行為屬消費欺詐,廣東一家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超售2張機票被罰5000元。據了解,對機票超售作出行政處罰,在國內尚屬首次。
2月3日,市民黃先生與親戚朋友一行8人,訂了8張由溫州飛往深圳的機票。2月15日,他們到達機場准備領登機牌時,被告知8人中有2人的機票由於超售無法登機。黃先生不解,為何通過正規途徑在航空公司買的機票會上不了飛機。經了解得知,本次航班共有127個座位,為提高航班座位利用率,航空公司共賣出了129張機票。時值春節客運高峰,129名訂了機票的乘客全部辦理了登機手續,結果導致座位『溢出』。
事情發生後,當事航空公司表示,將會安排另外的航班送滯留的兩名乘客。由於當天沒有深圳航班,航空公司只能安排這兩個人先飛往廣州,再安排車輛送他們前往深圳。同時,航空公司願意賠償這2人每人300元。
黃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並投訴到工商部門。他認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導致無法登機,打亂了他們原定的旅游時間和路線,嚴重影響了外出旅游的心情。他要求航空公司除賠償超售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賠償其精神損失,共計5萬元。因雙方要求的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調解失敗。
市消保委認為,作為銷售方,航空公司未向旅客說明所售機票暗含的超售性質,剝奪了購票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明顯侵犯了旅客的正當權益。目前,各航空公司采取暗箱操作的超售行為明顯帶有欺詐嫌疑。同時,市消保委向龍灣分局發出建議函,建議行政管理部門對超售這一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通過審查分析,龍灣工商分局發現,溫州至深圳的航線業務票務調配和售後服務是由廣東一家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在運營。該局認為,該公司作為超售行為的實施者,在未將超售機票的事實及可能發生的後果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向消費者實施超售機票,其行為已違背《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剝奪了《消法》第八條規定的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違反《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第五十一條十五項的規定,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的違法事實。
近日,龍灣工商分局以涉嫌構成以欺詐方式超售機票對廣東這家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5000元。
據溫州商報記者曾雲畢通訊員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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