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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楊小姐與好友到塘沽學校大街上的便宜坊吃飯,進門前在外面的超市裡買了幾瓶飲料。可是一進飯店的大門,服務員便告訴楊小姐,並指著飯店牆壁上的一張印著『自帶酒水、不開發票』的告示牌說,『這是規定。』楊小姐當時表示不解,吃飯就得給發票,跟自帶酒水有什麼關系?用餐結束後,楊小姐要求飯店給她開發票,但飯店一方執意不開,楊小姐只好放棄了開發票的要求。
記者調查: 類似店規已成潛規則記者走訪中發現,新區很多家飯店都有類似的『店規』。塘沽河北路一家火鍋店值班經理表示,銷售酒水的收入是飯店利潤的一大部分,對於市民自帶酒水的做法,是不受飯店歡迎的,所以某些飯店就利用不開發票的方法來衝抵其銷售酒水的損失,這也成了很多飯店謀利的潛規則。
相關部門: 商家沒有任何理由拒開發票塘沽消協工作人員表示,餐飲業『自帶酒水不開發票』是一種為自己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為,根據《消法》第24條和《合同法》相關規定,其應屬無效的店堂告示。即使這些酒樓事先明示,仍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接受。
地稅部門提醒,發票是消費者維護個人合法權利最具法律效力的單據,經營者給顧客開發票是義務,拒開發票屬於違法行為。『自帶酒水』、『使用代金券』、『沒有發票』等任何借口都不能成為飯店拒開發票的理由。如果市民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地稅局反映,稅務部門會對其進行相應處罰。(記者張文弟實習生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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