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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健全規范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天津市薊縣建立健全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機構綜合協調,以縣、鄉鎮街、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為基礎,以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為重要組成部分,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廣泛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及時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促進全縣和諧穩定。
該縣著力抓好四項機制建設:一是完善預防排查機制。通過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創新社會管理、多渠道解決群眾生活困難問題等方法,利用開展法制宣傳、提供就業崗位、現場調解糾紛等形式,采取重大事項預防先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苗頭預防實行預警防范、個案預防避免上訪和滋事、社會預防形成防范網絡等措施,努力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二是健全分析調處機制。准確掌握和研判穩定形勢,做到預警在先、矛盾隱患早化解;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制在先、敏感時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糾紛早調解。三是建立聯席會商機制。特別是針對涉及范圍大、影響大、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和民事案件,及時協調公證、律師、法官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四是建立督查通報機制。各鄉鎮街、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本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督查,督查可采取分組督查和明察暗訪的方式進行,同時加大督辦力度,下達督辦通知,必要時派員督辦。
該縣完善大調解銜接配合機制。『薊縣調解工作協調指導委員會』負責該縣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和運行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日常工作由縣維穩辦具體負責。『三級三調網絡』是大調解的主要脈絡,也是銜接配合的節點。縣人民法院積極推廣並有效實行訴前建議調解、訴中委托調解或協助調解;在行政調解中,對非治安類糾紛、治安類案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勞動爭議糾紛、醫患糾紛、拆遷補償等多發易發糾紛,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形成與人民調解銜接的長效機制;對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達成協議,需要法院確認其效力以及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起訴或法院確認效力後申請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以增強調解組織的權威性。
此外,縣人民法院要設立覆蓋各鄉鎮、各相關行政部門的院領導聯系點和調解工作指導組,選派優秀法官擔任調解指導員,做好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業務指導工作,積極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該縣要求各鄉鎮街各部門要切實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工作保障,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專門辦公場所和設施,建立調解工作信息化平臺。各鄉鎮街各部門要把推進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重大案(事)件的,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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