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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因股權轉讓引發、涉及市值兩億多元人民幣的『職務侵佔』案,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16日開庭審理此案,圍繞『罪』與『非罪』,控辯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有關專家認為,在目前市場環境下,本案對於准確把握股東出資、股東股權以及公司資產三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有著不一般的意義。
投資入鄂這對受審的夫妻名叫樓恆偉、陳玉蘭,都是浙江東陽人。
2005年4月,為開發公司所屬的『中人大廈』(萬全城)房地產項目,武漢萬全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勝全,與浙江恆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樓恆偉)及陳玉蘭,就該項目投資以及萬全公司股權重組,簽訂了《武漢萬全置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股東重組協議書》和《『中人大廈』(萬全城)項目後續開發股東內部協議書》。
雙方約定,『中人大廈』(萬全城)項目前期投資議定為兩億元人民幣,其中浙江恆源公司及陳玉蘭出資人民幣8000萬,佔40%;楊勝全出資1.2億元,佔60%,用於承擔『中人大廈』項目工程的前期費用(含應付、應交未交、緩交部分),直到辦理完建築施工許可證止。
同時,雙方對萬全公司的股權配置約定:恆源公司、陳玉蘭、楊勝全所佔股權分別為40%、35%和60%。由樓恆偉擔任股權變更後的萬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勝全任總經理,陳玉蘭任監事。
雙方還約定,在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第一次分紅一個月後,同意按協議書約定,將法定代表人由樓恆偉變更為楊勝全,並使公司股權結構最終達到恆源公司、陳玉蘭佔40%,楊勝全佔60%。
協議簽訂後,浙江恆源公司、陳玉蘭依約投入8000萬元,但由於其中4000萬元被用於償還債務,使得雙方之前議定兩億元的項目前期投資出現缺口,為使項目得以繼續,浙江恆源公司不得不追加投入4000萬元。
2007年1月24日,楊勝全因向他人借款到期,無力償還,楊勝全又與恆源公司、陳玉蘭及債權人陳某達成四方協議。約定由恆源公司代楊勝全支付給債權人陳某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2700萬元,楊勝全將其持有的萬全公司25%的股份,在協議生效後轉讓給恆源公司。
協議約定,在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楊勝全全額歸還恆源公司代為支付的2700萬元,楊勝全收回25%的股權。否則,楊勝全無條件放棄轉還25%股份的要求。
糾紛入獄2006年11月,『中人大廈』(萬全城)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35%的股權並未變更到楊勝全名下,楊也未擔任法定代表人。而2007年1月24日的協議簽訂滿3個月後,楊勝全25%的股份也同樣未轉還到他的名下。
2007年5月,楊勝全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在萬全公司擁有60%的股權,並依約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同時,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2007年1月24日簽訂的協議書。
隨後,浙江恆源公司、陳玉蘭以雙方協議有約定為由,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2007年6月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件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之後,浙江恆源公司、陳玉蘭對楊勝全提起反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以『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立案。
2007年11月,樓恆偉、陳玉蘭將擁有的萬全公司的全部股權以4.3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杭州一家房地產公司。
而就在杭州中院開庭審理之際,楊勝全向湖北省公安廳報案稱,樓恆偉、陳玉蘭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湖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將此案指定黃岡市公安局立案偵辦。
2009年5月5日,黃岡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為由,將樓恆偉、陳玉蘭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黃岡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2010年3月,黃岡市公安局先後以職務侵佔罪、詐騙罪移送起訴,被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經補充偵查後,黃岡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移送起訴。今年9月12日,黃岡市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對樓恆偉、陳玉蘭提起公訴。『罪』與『非罪』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樓恆偉、陳玉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楊勝全在萬全公司60%的股權,實際侵吞楊勝全股權款2.034億元。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認定:『為了保證在簽訂協議時,萬全公司固定資產現值不低於3000萬元,負債不高於2650萬元,楊勝全將其60%股權中的35%股權,轉讓給陳玉蘭作抵押擔保』;『萬全城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樓恆偉並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將法定代表人身份變更為楊勝全,陳玉蘭也沒有將其持有的35%股權歸還給楊勝全』;『在協議約定的3個月內,楊勝全提出還款給恆源公司,並進行了公證,但樓恆偉拒不接受還款,造成楊勝全不能按時還款。』;『樓恆偉和陳玉蘭未經楊勝全同意,利用職務便利,將萬全公司的100%股權以4.3億元價格賣給杭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樓恆偉、陳玉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起訴書,檢察機關認定樓恆偉、陳玉蘭職務侵佔的包括35%和25%的股權兩部份。但在當天的法庭上,樓恆偉、陳玉蘭均否認檢察機關的指控。二人的四位辯護人也認為,樓、陳二人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犯罪。
樓恆偉的第一辯護人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礦生認為,起訴書中『楊勝全將其60%股權中的35%股權轉讓給陳玉蘭作抵押擔保』的觀點,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協議約定。
楊礦生認為,陳玉蘭名下的35%股權並不是直接從楊勝全名下轉讓過來的,而是出資後從他人名下受讓過來後,雙方重新分配和安排的結果,35%的股權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陳玉蘭所有。
同時,按雙方協議,楊勝全必須履行承擔除8000萬以外的取得施工許可證所需的一切費用的義務,並且到取得施工許可證分紅1個月後,纔能取得該35%股權。該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樓、陳二人多增加了4000多萬元的投入,而楊勝全沒有依約定履行投資義務。因此,沒有將股權變更調整到楊勝權名下,是因為楊勝全違約在前。
關於25%股權,楊礦生同樣認為起訴書的指控不符合客觀事實。
據當天法庭調查證據顯示,在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前一天和到期日當天,楊勝全的律師通過電話和律師函向樓恆偉表示還款,其律師提出重新簽訂還款及轉還股權協議的要求。楊礦生認為,這只能認定為楊勝全有還款的意思表示,而不能認定是楊勝全實際的還款行為。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楊礦生認為,樓恆偉、陳玉蘭在受讓持有股權的變更登記過程中,沒有任何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也與職務行為無關。
楊礦生說,這種股權配置方案的法律屬性,雙方無論怎樣理解,都是基於對合同條款、履約行為的理解問題,因為理解不同產生的分歧和糾紛,均是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
據悉,本案庭審後,十餘位國內知名的刑法和民商法專家對本案進行了研討。專家們一致支持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樓恆偉、陳玉蘭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本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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