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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北京市第五十四中學原校長李某在任時,將學校27萬元擇校費侵吞給自家買房。因事後退繳贓款,被東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昨天上午,東城法院舉辦廉政展,對近3年審理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做了分析。
61歲的李某曾為五十四中校長。2004年,他和副校長、教學處主任等人組成招生小組,負責擇校生的收費和准入。據李某供述,擇校單由教學處主任、總務主任和他分別簽字纔行,每名擇校生收費3萬元,全部交給總務主任孟某保管。2004年,五十四中前兩批擇校費有228萬元,上交捐資助學中心審核後,全額返還作為學校經費使用。但第三批擇校生是關系生,總計收取的93.3萬元擇校費未上交教委,存在孟某手裡,設了賬外小金庫。
按照李某的說法,2005年5月至6月,孟某3次開車送他回家,在路上拿出裝有現金的紙袋遞給他,共計27萬元。李某曾質問,『學校的錢怎麼能動?會出事』,但孟某表示,『你拿著吧,出不了事』。隨後李某用這筆錢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但孟某供述,這筆錢其實是李某向他要的。因為當年年初李某多次說想買天通苑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約為30萬元,但沒錢買。他收到暗示後分3次給了李某27萬元。李某離任審計期間,孟某向新校長坦言私藏小金庫90多萬元,校長要求上交後,他打電話向李某要錢,李某如數返還。翌年8月,李某在接受檢方詢問時,主動供述了收錢的事。隨後,他因涉嫌貪污罪被提起公訴。
東城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利用擔任五十四中校長的職務便利,通過總務主任將27萬元擇校費侵吞,已構成貪污罪。鑒於他有自首情節,積極退繳贓款,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相關 泄露國家秘密成新型犯罪昨天上午,東城法院舉辦廉政展,對近3年來東城區、崇文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做了數據分析。近3年來,原東城法院和原崇文法院共收國家公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75件93人,結案75件共90人。其中,公職人員職務犯罪34人,黨員23人,副處級以上乾部9人,而新型犯罪——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逐漸增多,去年佔比重約為11%。 (記者劉傑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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