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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浩
今後,強制拆遷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決定是否強拆。11月23日,記者獲悉,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強拆被取消』(11月24日《京華時報》)。
法院畢竟不同於行政部門,比起行政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又強制拆遷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強制拆遷統一由法院來進行,將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學者姜明安就說,『取消行政強拆,只能由法院裁決是一種回歸,本來所有的強制行為都應該由法院裁決,這是一種應該有的平衡。在整個強拆過程中,法院的監督也很重要,盡量避免問題的發生。』
但是,我仍然要提醒善良人們的是,由法院統一實施強制拆遷,並不一定能平息錯綜復雜的拆遷矛盾,反而可能讓司法公信為行政濫用背書。事實上,根據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說,現行的法規也包含法院強制拆遷的程序。但事實上,由法院出面來強制拆遷同樣也是問題重重。曾記否,重慶九龍坡區號稱『史上最牛的釘子戶』事件,吳苹一家抗拒強拆得到網民的支持,而執行強制拆遷的正是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
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據的規則是公道和得到公眾的認同。目前,關於強制拆遷方面,爭議最大在於『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遷補償標准』如何確定。現行的做法是無論是『公共利益』和『拆遷補償標准』都是由政府單方面來確定,這個確定的程序缺乏公眾的參與,不能體現公眾的意志,不能得到公眾的認同,如果法院還是按照政府單方面確定的標准進行裁決,公眾豈能服法院的裁決。即便新《補償條例》對『公共利益』和『拆遷補償標准』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如果程序仍然缺乏公眾參與,不能體現公眾的意志,行政濫用權力依舊,行政強制執行轉移給法院,不過是將矛盾轉移到另外一個國家機關而已。
由法院來裁決和執行強制拆遷,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被拆遷戶的意願不能充分得到表達和合法權利難以救濟。由於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是一種非訴程序,這種非訴程序雖然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但是,通常並不公開審理,缺乏『兩造對立』的辯論等審理程序,這就給被拆遷戶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表明自己主張帶來障礙。而且,由於非訴執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訴,這就無法給被拆遷戶的權利予以救濟。造成被拆遷戶對於法院的裁定和強制執行的不服和不認同,在被拆遷戶與法院之間產生新的矛盾。
現行司法體制也讓法院實施強制拆遷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由於法院的人財物都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財政』的衝動又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在裁決和實施強制拆遷時,很難抵擋來自地方政府的壓力。政府濫用權力要求強制拆遷,法院也就很難抵擋,從而公眾就不會相信法院的裁決與執行強制拆遷是出自公心,而懷疑其是為政府的濫用權力塑造合法性的金身。從而,在實施強制拆遷中,司法的公信為行政的濫權背書。
僅僅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讓法院來裁決和實施強制拆遷,肯定是無濟於事的,因為在一個漏洞百出的體制裡,司法本身據以的依據和司法本身獨立性受到懷疑,司法就可能為行政濫權背書,司法用公信為行政埋單。在推行拆遷制度改革中,不僅要立法明確規定『公共利益』、『補償標准』等標准,而且要在具體確實這些標准時,要有正當程序讓公眾參與;要讓法院的裁決和實施更有公信力,就得規定法院作出裁決時要進行聽證,要允許被拆遷戶進行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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