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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溫州11月26日電(記者李飛雲實習生周菁通訊員華萱)浙江平陽的鄭某在其擔任村主任之際,幫助部分村民『牽線搭橋』賄賂時任國土資源局部分領導,自己既沒有從中謀取利益,又沒有行賄受賄的事實,和犯罪根本沾不上邊。但是,近日被平陽法院一審以介紹賄賂罪判處鄭某拘役四個月。
鄭某系浙江平陽縣鰲江鎮某村的村委會主任,2007年至2008年初,該村村民黃某等9人的房屋因不能以合法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遂讓時任村主任的鄭某虛開房源證明,並通過鄭某的牽線搭橋,向時任平陽縣國土資源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地籍科副科長的繆某(另案處理)行賄共129000元,繆某予以辦理平陽縣國土資源局所頒發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共計9本。
平陽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鑒於被告人鄭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歸案後能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遂一審以介紹賄賂罪判處鄭某拘役四個月。
對這一案件,法院人士表示,不行賄不受賄,『挈籃子』分文未得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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