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將於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規定》稱,地名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廢止的字、疊字和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單獨使用方位詞和數詞。(記者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