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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等23件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方案,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今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對象將不再區分單位和個人,罰款額度也進行統一。不按規定區域、時間、方式放鞭炮的,將被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7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主要包括醫院、療養院、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學校教學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安全保護范圍內;林地、綠地、苗圃;文物保護單位;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等。
燃放時間方面,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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