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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陝西省交通廳下屬國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李彥被控行賄85萬元,河南安陽殷都區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彥以副院長身份外出參觀考察,『服刑國企高管繼續當官』引發連串質疑和多次舉報。隨後,一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改判李彥免於刑罰。
從法理上來說,李彥的行為涉嫌違法,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領導。
但我們都知道當下的社會現實,在經濟活動中收受回扣等現象如此普遍,李彥為單位承攬項目向當事人行賄,自己並沒有從中漁利,是否應當由他承擔刑責,又以什麼方式來承擔刑責,的確是個難題,法院從輕發落也自有其理。由於行賄的決定是由該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的,李彥只是執行人,所以單位同事都認為其『替人受過』,甚至稱他是『我們單位的英雄、功臣』。對諸如此類的案件,顯然應當有適合新情況的司法解釋(譬如追究一班人的責任)。
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是付出了各種代價的,包括司法。對種種符合潛規則和違反規則的行為,我們常常采取很大的容忍度,並把它作為『投資環境』的一部分,認定『發展是硬道理』,不惜在其他方面采取姑息的態度。在一個特定時期,這或許無可避免,或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但其後續影響無疑是深重的,因為它使人們對司法的有效性產生懷疑,而一個社會如果連司法的底線也可以輕易突破,還有什麼能夠規范人們的行為呢?有法不依不但對具體的法律條款本身是個嘲弄,也必然瓦解司法本身。
這個案件讓人覺得需要特別關注的原因還在於,近年來職務犯罪案緩免刑比例太高。據最高檢今年11月18日披露的數據,從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超過了三分之二。除此類案件當事人特殊量刑困難外,有關人士稱,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交際面廣,關系復雜,一旦案發,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數。因此,案件審理往往受到諸多乾擾,量刑難度隨之增加。
人們不能不擔心這些案件背後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如果法律是可以隨意冒犯的,那這個社會還有公正嗎?轉型期的中國正在進入一個發展瓶頸,法制建設的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執法之外還有立法,李彥是否有罪再次凸顯了這個問題。(趙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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