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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日)上午,新修訂的《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大型活動主責方從主辦人調整為承辦人,同時明確大型活動申報前須進行風險評估。
擅自舉辦罰10萬至30萬原《條例》於2005年頒布,部分內容與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有出入。同時,由於經歷了奧運會、國慶60周年等大型活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好的做法,此次修訂內容也相應有所增加。
新《條例》首次明確了大型活動的承辦人須在舉辦活動前,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千人以上流量,擬印制、發票一千張以上的活動均須提前20天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萬人以上、跨區大型活動,須向市公安機關申請。未經許可,擅自組織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對組織者處以10萬至30萬的罰款。
誰來承辦誰負安全責任今後大型活動搭建臨時設施、發生事故責任追究時,承辦者負有安全責任,如果存在建築材料不合格、搭建不穩固等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被叫停,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安監、文化等政府部門對大型活動有安全監管責任,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將被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相關部門接到大型活動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批復,延期批復或不批復的均要向申報人說明理由。同時新《條例》還加入了大型活動臨時設施搭建、保安服務等以前沒有的內容。
明年五一開始持證上崗據介紹,本市每年都會舉辦各種大型活動500多項2000多場。近段時間以來,『7·24』德國電子音樂界踩踏事故、『11·22』柬埔寨送水節踩踏事故連續發生,新《條例》頒布有重要的意義。
《條例》自12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未來一個月內,全市大型活動主承辦單位、場館法人、政府部門、區縣相關部門、保安企業等均需進行培訓,合格後核發上崗證。自明年5月1日起,所有參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記者郭曉樂)
李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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