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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都知道當下的社會現實,在經濟活動中收受回扣等現象如此普遍,李彥為單位承攬項目向當事人行賄,自己並沒有從中漁利,是否應當由他承擔刑責,又以什麼方式來承擔刑責,的確是個難題,法院從輕發落也自有其理。由於行賄的決定是由該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的,李彥只是執行人,所以單位同事都認為其『替人受過』,甚至稱他是『我們單位的英雄、功臣』。對諸如此類的案件,顯然應當有適合新情況的司法解釋
(譬如追究一班人的責任)。
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是付出了各種代價的,包括司法。對種種符合潛規則和違反規則的行為,我們常常采取很大的容忍度,並把它作為『投資環境』的一部分,認定『發展是硬道理』,不惜在其他方面采取姑息的態度。在一個特定時期,這或許無可避免,或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但其後續影響無疑是深重的,因為它使人們對司法的有效性產生懷疑,而一個社會如果連司法的底線也可以輕易突破,還有什麼能夠規范人們的行為呢?有法不依不但對具體的法律條款本身是個嘲弄,也必然瓦解司法本身。
這個案件讓人覺得需要特別關注的原因還在於,近年來職務犯罪案緩免刑比例太高。據最高檢今年11月18日披露的數據,從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超過了三分之二。除此類案件當事人特殊量刑困難外,有關人士稱,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交際面廣,關系復雜,一旦案發,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數。因此,案件審理往往受到諸多乾擾,量刑難度隨之增加。
人們不能不擔心這些案件背後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如果法律是可以隨意冒犯的,那這個社會還有公正嗎?轉型期的中國正在進入一個發展瓶頸,法制建設的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執法之外還有立法,李彥是否有罪再次凸顯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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