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並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緩;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醫;6年前,由於超時未歸,他的刑期被順延。他將因流氓罪在監獄裡服刑至2020年,而流氓罪在13年前就已經從刑法中刪除。牛玉強將成為中國最後一個『流氓』。(《寧波晚報》12月2日)
刑期該不該被順延,顯然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如果順延的確是『合法』的,那牛玉強或將不得不承受這一『在劫難逃』的命運;如果順延被證明是非法的,那對於牛玉強而言,顯然是極大的不公,監獄方面應立即釋放他,並對其進行國家賠償。
而就目前所得到的信息來看,我們似乎很難對『順延』這一司法動作的『合法性』或者『非法性』作出斬釘截鐵的傾向性判斷。客觀而論,無論是監獄方面,還是牛玉強方面,都呈現出一定的『消極』色彩:前者雖然屢屢發函請求北京公安部門『協捕』,但在對方置之不理的情況下,竟然在長達10年的時間內沒有進一步的司法動作,直到2004年纔派人直接『抓捕』;後者,坦率地說,在保外就醫的十餘年裡,亦沒有主動聯系過監獄方面或者作出再次『續保』的司法請求。在牛玉強隱秘的內心世界裡,或許他一直懷著某種僥幸心理,希望他是個『被監獄遺忘的人』。
縱觀整個案情,新疆石河子監獄,顯然存在一定的,甚至可以說是重大的司法疏失;而牛玉強保外就醫超期不歸,在法律層面亦難脫責任。不過,一個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因為牛玉強『超時未歸』而順延其刑期的做法,是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了牛本人身上,監獄方面在掩飾自身在其中難以推卸的責任。這對於牛玉強而言,仍然是不公不義。
即使果真存在順延刑期的情節和理據,但有鑒於監獄方面的疏失,以及在司法溝通環節中出現的至今混沌不清的狀況,牛玉強似乎也不應該被不折不扣地順延12年徒刑。這個在14年的時間裡,深居簡出,訥訥無言,如履薄冰,每逢敏感時期都到當地派出所報到的人,沒有逃竄,也沒有再次犯案,而順延12年的徒刑,幾乎是在宣告他這14年的如臨深淵般的『奉公守法』的日子,不僅是毫無意義的,而且是一種『犯罪』。
無論刑罰是否適當,我們其實更應該回到牛玉強這個人本身。一個在『嚴刑峻法』的歲月裡被課以重罪的18歲少年,一個僅僅因為一頂帽子和一次打架而被判處死緩的人,放在今天,這樣的罪名及其刑罰實在無法匹配。我們應該尊重歷史,也應該尊重『罪刑初定』的原則,但我們更不應忘記托馬斯·阿奎那的那句名言:法律之所以為人所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它的慈悲心。
法律的慈悲心,應不應該在牛玉強身上閃耀一回?或許仍然是有爭議的,但在一個早已沒有『流氓罪』的國家,卻還有人因此而服重刑,無論如何,都令『罪刑初定』原則產生搖擺。如果我們相信,在所有人間的法律之上,還有一部亙古永恆的『自然法』,如果我們相信,『人是萬物的尺度』,那麼無論什麼法律都有為『人』讓路的時刻。(張若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