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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2月5日電:自2008年7月20日以後,依據相關規定,在天津市發生兩車相撞的『小事故』,當事雙方是可以『私了』,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表示,今後,發生兩車碰撞『小事故』,雙方應盡快撤離現場,保證道路通暢,長時間不撤離造成交通擁阻者要受罰。
前日(3日)晚高峰時段,快速路海津大橋段,塘沽奔市區方向,一輛豐田轎車與一輛夏利轎車在行駛途中發生碰撞,兩車均有輕微刮蹭痕跡,但雙方損失都不大。因為雙方在賠償問題上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最後,豐田車主報警,雙方都將車停在原地,等待交警解決。
隨後交警趕到,經調查發現,兩車損失都很小,四五百元就能解決問題,交警要求雙方立即撤離現場,走快速處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然而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均堅持不撤離。最終,執勤交警在強制雙方撤離現場後,給當事雙方各開具了一張200元的罰單。
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規定,凡是符合條件的『小事故』,雙方在拍照留證後,必須將車輛快速撤離現場後自行協商處理解決,如果該撤離而沒有撤離,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雙方均將處以200元罰款。(記者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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