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頻道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時,通常在相應的司法文書中,將因在逃、證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證據暫時欠缺、已作行政處罰、擬作行政處罰、或者需要移送管轄等其他原因不一同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涉案嫌疑人,表述為"另案處理"。
靜海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對"另案處理"的運用有很大隨意性,如:靜海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一名被注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經本院傳訊,其立即到案,並稱"自己沒有逃跑和藏匿,始終在家。",類似情況靜海檢察院發現絕非一起,再如:靜海檢察院曾經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一名參與盜竊被稱"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案發三年多以後被移送審查起訴,當詢問其逃跑藏匿情況時,其辨稱自己根本沒有逃跑和藏匿,案發後自己就在親屬帶領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辦案人員對其訊問制作筆錄後,讓其回家等候處理,此後,在這三年多間他始終在本村生活勞動,並且結婚生子,沒人再找過他,並且自己還因結婚到當地派出所開過身份《證明》。上述類似情況引起靜海檢察院楊克興檢察長的高度重視和深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大多都有被注明"在逃"和"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那麼,這些"在逃"涉案人員是否真的都在逃嗎?這些"在逃"涉案人員能否受到及時追捕?這些"另案處理"人員真的處理了嗎?如何處理的?楊克興檢察長意識到這是靜海檢察院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尚未觸及到的盲點,開展對這方面的監督工作非常必要。在楊克興檢察長的大力推動下,從2008年靜海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開始了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工作,但由於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缺乏具體明確的依據和程序規范,偵監、公訴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缺乏相互配合的機制,如何實現對案件另案處理環節的有效監督,成為一大難點。為攻克這一難點,靜海檢察院根據多年來掌握的公安機關"另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靜海檢察院的工作經驗開始了艱難的探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