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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根據媒體的報道,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與現在的條例相比,主要有幾個改進,其中,大幅度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並在全國范圍內在實體上統一了補償標准的規定,為媒體所熱議,至少從表面來看,工亡補償的『同命同價』得到了壓倒性的贊同。
贊同的理由,大概有:生命是平等的,因此死後的工亡補助金也該平等。而過去不一樣的工傷補償,讓很多人感覺到不平等,是對逝者的不尊重,現在工傷保險條例以全國范圍內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算標准,讓逝者獲得了同樣的工亡補償金,這是一種進步。
由此看來,『同命同價』至少滿足了很多人內心深處的一種朴素情感:那就是任何人都應該是平等的。但問題是,人的平等是不是要以同等工亡補償金來體現?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疑問。
可以確認的是,工亡補償金並不是對人的生命價值的補償,或者說工亡補償金並不是生命權的對價。價值之所以存在,前提是必須存在一個公開的可以自由交換的市場。但是,自近代以來,法律已經禁止將人的身體作為商品進行出售。從這個意義而言,生命本身就是屬於不可估價的。而且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特而珍貴的,因此不可能通過貨幣化的方式對人進行定價。
而且在很多學者看來,任何試圖以貨幣的方式對人的生命進行定價,都是對人格尊嚴的一種貶低。但在很多時候,無價的生命往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定價,纔能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上的工亡補助金,就是試圖對逝者的親屬進行一定的貨幣補償,從而達到激勵企業增進安全的目的。
死亡補償制度基於這樣的一個原理:假如受害人沒有遭受侵害,那麼他或她在未來將持續地獲得收入,而這些收入本來是可以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由於意外致受害人死亡,那麼被繼承人所能夠繼承的財產的預期也就落空。因此,被繼承人就獲得了向企業主張工亡補償金的權利。
由此可見,工亡補償金是和職工個人的收入緊密聯系在一起。當我們以全國平均數來計算標准時,是否考慮到過這些逝者在生前的工資標准並不一致?個人由於能力、天賦和資源的不同,每人的收入是不同的。當然,我們不能說,所有的勞動收入差異都是公平而且理所當然的。但是,如果我們將工亡補償金認定為『繼承損失』,那麼以一個統一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作為衡量逝者將來可能獲得的收入,則注定是有失偏頗的。
或許,政策制定者以『人均』作為計算標准,可能是出於兼顧社會公平的考慮。但是在筆者看來,這樣的補償標准能否達致『社會公平』是很有疑問的。因為個人收入的多寡,在任何社會都是一個事實性的存在,而且在實踐中,工傷補償的同命同價會帶來兩個困惑。
首先,由於全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不一,各地的生活成本也存在著較大差距,因此表面的平等會帶來實質性的差異。在東部一些城市一個月的生活成本是3000元,但是在西部很多省區估計只要1000元。當東部職工的家屬和西部職工的家屬獲得同樣的工亡補償金時,這是對西部職工的照顧,還是對東部職工的忽視?其次,從實際運作來看,工傷保險是以區域為界進行統籌的。這注定了補償的標准也應該以區域為界進行區分,否則在實際運作中,不少地區就會出現入不敷出。當欠發達地區的工傷補償基金以當地的工資水准進行收繳,但是補償卻要支付比所收繳高的標准,這會讓不少欠發達地區的工傷補償基金的運作出現困難。
當全國各地的工資收入、醫療保障都未實現均等化時,實現同命同價,這是一個進步還只是一個童話?(傅蔚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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