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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等設施,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停車位,以及預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同時達到使用的標准,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
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現在有的住宅項目,開發商為了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在小區道路沒修好、綠化未完工、配套設施不健全,甚至整個園區在使用臨時水和臨時電的情況下,就通知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當業主提出質疑時,開發商根本就不聽,只要業主在相關交付手續上簽字就完事大吉。
以前期開發建設項目中使用臨時水和臨時電為例,按照國家規定開發商除了完成相應的工程外,還要支付水電增容費,一般的增容費都達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為了逃避這筆費用,一些不良開發商在小區基本交付以後就逃之夭夭,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對現行竣工驗收制度的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當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准,應由開發商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全部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到建設工程質量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但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就給了一些不良開發商鑽空子的機會,他們在沒有綜合、系統地考慮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設備的情況下就完成了竣工驗收,並通知業主辦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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