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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殺了人都能判緩刑,那麼是不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來解決問題呢?這是不是在鼓勵別人學習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社會的效仿?』——被害人胡菁的母親
在時隔一審開庭10個月後,備受關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氣管』案有了結果。昨日上午10點,深圳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對此判決結果,文欲章庭上表示服判,不上訴,其哥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此判決結果是他們願意看到的,『胡菁(被害人)在天之靈也希望看到這個結果』。而被害人胡菁的母親及姐姐對此結果表示極大不滿,『判的太輕了,太不公平了,這是一條人命啊!難道有錢就能買通一切麼?』她們表示將考慮向檢察機關申請提出抗訴。
胡菁的母親肖女士之前提出了128萬餘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因原被告雙方願意調解,文欲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肖女士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准予撤訴。
法院認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無法救助後,竟無視國法,不顧他人阻攔強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書中寫道:文裕章與胡菁本來是大學同學,兩情相悅,成婚十載,感情和睦,兒女雙全,家境優裕。豈料一朝胡菁隱疾發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見愛妻救助無望,悲痛欲絕,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而將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拔掉,不僅親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觸犯刑律鋃鐺入獄,一雙兒女,恩愛頓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嘆息。法院綜合評判上述情節,依法認定文裕章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對其處罰。
法院認為,文裕章案後能夠主動投案且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依法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文裕章表示願意全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並已全額給付,應認定為具有明顯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本案發生於配偶之間、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殺人但屬情節較輕、能夠自首、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眾多居民聯名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等情節,對文裕章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文裕章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法院一審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事件回放
拔去氣管插管致妻子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的情況顯示,去年2月9日20時許,胡菁在位於深圳龍崗區?田街道萬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親肖某蓮等人將胡菁送至龍崗雪象醫院搶救。次日凌晨0時許,胡菁被轉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療,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
2月16日下午3時許,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時,聽護士說胡菁病情沒什麼變化,和昨天一樣,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來,過了一會,文裕章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病房內的護士、醫生等人見狀上前制止,並表明要給胡菁重新插管實施搶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並稱要放棄治療,說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當日下午4時許,胡菁死亡。下午6時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7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檢驗鑒定,胡菁見腦血管畸形(小腦與腦橋、第三腦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於大腦基底部、腦乾及小腦部位;死亡原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案審焦點
文裕章到底是因愛還是因為其他原因作案?胡菁因何原因死亡?這些問題成為本案的關鍵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法院也進行了評判。
1.[文欲章作案動機]
法院:采信文因不想讓妻子受苦作案的說法
文裕章始終供述其看到妻子胡菁的樣子很痛苦,他很傷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他不想讓胡菁忍受這種痛苦,就將插在她嘴巴內的氧氣管拔掉。『想到醫生說她活過來的機會很小……我情緒很消極、激動』、『她生前怕疼』、『我想讓她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在該案一審開庭時,文裕章用這些話講述自己自拔氧氣管前的想法,說到動情處幾次落淚。
而胡菁的母親不相信文裕章是因愛拔管,她稱文裕章與第三者張某關系曖昧,文裕章拔管子的舉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不是一時衝動,因為文裕章怕胡菁醒來和他離婚分財產,怕胡菁不死第三者不能進門。
醫院的一名阮姓護士證實文裕章聽她講胡菁的病情沒有什麼變化,和昨天一樣,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來;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時,醫務人員見狀上前制止,並表明要給胡菁重新插管實施急救,但文裕章阻止醫生、護士對胡菁進行救治並稱要放棄治療,說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法院認為,阮護士的上述證言能夠得到證人何某、陸某某證言的印證,綜合評判文裕章與胡菁感情和睦、子女雙全、家境優裕等事實,法院認為文裕章所述作案動機真實可信。肖女士所述無相關證據證實,不能采信。
2.【胡菁因何原因死亡】
法院:被拔去氣管插管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福田公安分局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書》的檢驗及鑒定結論為:死者胡菁見腦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在大腦基底部、腦乾及小腦部位。死亡的原因是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法院認為,上述鑒定內容和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檢驗結果相符,結合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的當庭陳述,應予以確認福田公安分局對胡菁死因的鑒定結論。
3.【病人腦死亡家屬能否拔管】
法院:任何人無權以任何借口終止他人生命
文裕章的辯護人提出,雖然腦死亡沒有明確的立法標准,但我國實際上是承認腦死亡標准的,在世界上腦死亡標准已經成為世界主流的認定死亡的標准,我國在實際的醫療案例中有幾百起腦死亡病例,因此在我國腦死亡不是理論問題,實際上已經在采用。人在腦死亡後心髒仍可以依靠機器和藥物維持,但大腦功能不可逆地喪失,靠呼吸機維持心髒跳動並不意味著人還活著,故胡菁的死亡與文裕章拔氣管插管沒有關系。
公訴人則認為,我國在立法、司法的層面不存在腦死亡的概念,因此本案探討腦死亡的問題毫無意義。公訴人雖不否認如果沒有文裕章的行為被害人胡菁也可能會死亡,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文裕章拔呼吸管之前,被害人是有自主心跳,並且靠呼吸機維持呼吸,即從臨床上來講被害人的生命特征是存在的,而在文裕章拔管之後短短十幾分鍾生命停止宣布死亡,被害人胡菁死亡和文裕章拔管行為,在臨床上的因果關系是存在的。
從法學關系上來看,文裕章確實實施了在被害人病情發展過程中拔掉呼吸管的行為,正是由於被告人這個介入行為導致治療發生了中斷,應該由這個介入的因素承擔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無論從醫學還是法學角度,文裕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對此爭論,法院認為,人只要生命特征存在,即應認為其享有法定權利,任何人均無權以任何借口終止其生命。公訴人所述具有事實與法律的依據,應予支持。
-庭外采訪
事發後文裕章女兒性格變孤僻
該事件的發生不僅讓文家、胡家關系緊張,而且也給文裕章、胡菁兩人的兩個孩子心靈帶來傷害。『孩子們知道媽媽已經去世,爸爸被抓進去了,受到的影響很大。』胡菁的母親肖女士說。
她告訴記者,如今上小學的外孫女的性格孤僻了很多,小女孩擔心被同學歧視,放學後不敢和同學玩,急著回家;開家長會時看到其他同學的父母參加,她也很失落。在中秋節那天,小女孩看到湖邊的蝴蝶,就跟外婆說,『看,這是媽媽回來看我了。』
據了解,目前文裕章和胡菁的一子一女仍由肖女士撫養,他們的女兒今年10歲,兒子纔6歲。肖女士說,文家人每月會送兩三百塊錢的肉菜過來,還給她2000元『照顧費』。雖說是『照顧費』,可是兩個孩子的衣食住行都要花錢,現在物價又高,這2000元其實還是花在了孩子身上。文裕章的母親每天來幫忙接送男孩上幼兒園,兩位老人僅在家門口進行『交接』,幾乎不說話。
肖女士曾經表示,外孫女由自己一手帶大,感情很深。如果文裕章判刑時間長,她會考慮爭取外孫女的撫養權。昨日文裕章被判緩刑,意味著他可能很快就會返回家中,對此肖女士表示:『文裕章回來了,我會考慮回武漢老家,他是孩子的爸爸,既然他出來了就讓他撫養吧,我年紀也大了。』
說到判決結果,65歲的肖女士眼角濕潤,她說『我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殺了人都能判緩刑,那麼是不是遇到這種情況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來解決問題呢?這是不是在鼓勵別人學習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社會的效仿?』
-專家說法
法律認可腦死亡難
該案發生後,關於『腦死亡』標准是否能被我國醫學、法律認可,若被認可有何風險等問題引來外界所關注。
深圳大學法學院的吳學斌教授認為,法院的判決比較允當,因為我國刑法並不認可腦死亡。我國醫學認定人體死亡,執行的是一套綜合評價體系,即人體要出現腦死亡,心髒停止跳動,瞳孔反射機能消失,三者缺一不可,僅以大腦死亡就認定病者已死,就我國醫學標准來看,是說不通的。
至於文裕章辯護律師提出的,關於腦死亡在某些國家已被法律認可的說法,吳教授表示,目前,國外至今沒有在法律上認可腦死亡,而在醫學上有一些國家是認可『腦死亡』的,比如日本曾在上世紀90年代由政府委派一批專業人士對腦死亡進行評估,事後通過了『腦死亡』一說,但主要是因為人體出現腦死亡時,人體其他器官往往還有生理機能,這時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成功率比較大,所以在醫學上承認腦死亡,能給更多需要移植器官方能續命的病人以更多的生存希望。
另外,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尊嚴死』一說,即病患在意識還非常清晰的時候預知自己可能出現腦死亡,這時他(她)不希望自己屆時在醫院遍身輸液管,所以立下言辭清楚的書面遺囑,要求在自己出現腦死亡後幫助其結束生命,這也是某些國家在醫學上承認腦死亡的原因之一。
吳學斌表示,但在我國,醫學上認可腦死亡,還面臨著來自社會倫理的巨大反對聲,國民從情感上還無法接受腦死亡,更不用說通過刑法認可了。另外,醫學認可腦死亡將會帶來巨大的道德風險,便利犯罪分子從中漁利,使業已亂象橫生的器官移植市場更加混亂不堪。所以,無論是醫學上,還是法律上,我國認可腦死亡都是不可能的。
而中國政法大學夏家駿教授在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將『腦死亡』引入司法實踐,並將其作為認定『行凶者』無罪的依據不是不能嘗試,但這種嘗試必須非常謹慎,且有一系列完整的認定程序作保障。否則,『腦死亡』認定中的漏洞可能會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和司法問題,甚至成為故意殺人者的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