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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0日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三類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行政案件中,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這三類行政案件為:
(一)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於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
(三)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同時,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通知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口頭起訴筆錄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在期限屆滿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開庭日期。此類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實行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委托他人轉達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前述傳喚方式,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未經當事人確認已經收到傳喚內容的,不得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判。
通知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並當庭宣判。法庭調查和辯論可以圍繞主要爭議問題進行,庭審環節可以適當簡化或者合並。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通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行政審判聯系點法院(不包括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同時,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選擇法治環境較好、行政審判力量較強和行政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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