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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蒜你狠』『姜你軍』『豆你玩』『糖高宗』……這些都是調侃物價上漲的網絡新詞,既折射出百姓遭遇的物價上漲壓力,也反映了對商品非正常上漲幕後黑手的憤怒和無奈。
面對物價高漲的局面,國務院昨天再出重拳,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並即日起執行。新規定修改和增添條款總數達11條,其第一條就強調『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新規定核心就是嚴打亂漲價行為,其中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的,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最高可罰款500萬元,而原規定是100萬元,違法成本大幅增加。
>>焦點解讀串通漲價罰違法所得5倍
【新規】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新規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加大懲治力度,強化威懾力。
『惡意囤積』定性加大打擊
【新規】惡意囤積行為是指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
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原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更便於對此類行為定性和操作。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操縱物價幕後黑手也受罰
【新規】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解讀】新規定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
抗拒價格乾預可罰500萬
【新規】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乾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包括: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不執行法定的價格乾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解讀】新規定增強政府采取法定價格乾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采取價格乾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采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采取的價格乾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乾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經營者部分價格違法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價格違法罰款額度變化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可罰300萬【原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新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可罰200萬【原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執行法定價格乾預措施和緊急措施可罰500萬
【原規定】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規定】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今年7月,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因去年10月召集國內16個省區市上百家綠豆經銷企業開會,串通漲價、哄抬綠豆價格,被價格主管處以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處罰。
此外,山東省物價局查處了某大蒜經銷商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按照法定最高處罰額度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保障措施 全國價格大檢查新規定公布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嚴查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
國家發改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有關部門還將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受到震懾,不敢再犯;警示其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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