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可罰300萬元
-誘騙消費者交易的,可罰50萬元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可罰200萬元
12月10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下稱『新規定』),即日起實施。新規定明顯加大了對違反價格法操縱市場、大量囤積造成供應緊張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可最高處500萬元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定要遏制物價過快上漲
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新規定被業內人士認為是國務院通過行政手段遏制物價過快上漲的最新舉措。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稱,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
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作了修改。
三個措施保證新規定有效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價格主管部門將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 新增處罰內容
串通漲價最高可罰款500萬元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誘騙消費者交易可罰50萬元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主要修改內容:罰款額提高
1.推動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的可罰300萬
修改前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修改後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修改前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乾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修改前 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 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修改前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 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