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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買下自家隔壁一套帶裝修的二手房後,本以為能拎包入住,哪知驗房時纔發現,原房主將屋內設施都拆走了。該市民一氣之下,以賣方違約為由起訴其賠償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賣方賠償買方1800元。
古某和田某是一對夫妻,2009年3月24日,二人將位於天津市南開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蘇某。據蘇某稱,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中的附屬設施設備全部給蘇某存留,其中包括衛生間馬桶、屋頂的燈具及廚房設施等物品。而蘇某在拿鑰匙驗收房屋時,卻發現房屋內附屬設施設備,已被古某夫婦全部拆卸後拿走。蘇某認為,古某夫婦違反了書面合同約定,也違反了雙方的口頭約定,侵犯了蘇某的合法權益。為此,蘇某提起訴訟,要求古某夫婦賠償其購買房屋內物品的折價款2.8萬餘元;誤工、人工及材料等相關費用3000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對此,古某夫婦卻有不同的說法,二人稱,雙方在買賣房屋時並沒有就室內設施的歸屬問題與蘇某達成合意,保留室內設施並不是二人的義務。所以,不同意蘇某訴求。作為本案第三人的房產經紀公司則稱,在原、被告簽訂合同時,田某答應將涉訴房屋內的東西全部送給蘇某,但雙方稱他們是鄰居關系,不用在合同內將此點注明。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古某作為房屋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應承擔的義務。合同寫明賣方對約定的各項房屋附屬設備及其裝飾裝修保持良好的狀況,根據該合同條款的約定及相應交易習慣,出賣人應為買受人保持良好的裝飾裝修情況及保留必要的房屋附屬設施。原告所主張之馬桶、手盆,應系房屋基本裝修部分並屬於房屋附屬設施,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時應予以保留,因二被告均不同意向原告返還上述物品,故應折價予以賠償,折價費用酌定為1800元。廚房吊櫃及低櫃面板、陽臺低櫃面板,抽油煙機、灶具、熱水器、洗手間裝具、玻璃護角、掛式空調及沙發,不屬於基本裝修范圍之內,亦不屬於房屋必要附屬設施,故出賣人將該物品拆走並無不當。原告所主張二被告還拆走了其他物品,因二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未予證明,故不予認可。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朱健 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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