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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受賄200餘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相懷珠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日前終審駁回相懷珠上訴,維持了原判。
相懷珠現年46歲,曾先後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隊長、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2009年7月8日,相懷珠夫婦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一審判處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相懷珠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過程中,先後收受兩公司主管人員和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0餘萬元;在負責辦理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涉嫌貸款詐騙案過程中,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黃俊欽給予的港幣20萬元。此外,相懷珠還在辦案中,收受其他當事人給予的奔馳越野車以及美元和人民幣賄賂。市高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相懷珠的定罪及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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