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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晚,河南省洛寧縣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後駕公車逆向行駛,造成5人死亡,《澳門日報》13日刊出社論說,部分人之所以敢醉駕,除了心存僥倖外,多與平日自恃有關。此外,谷青陽繳納的賠償款由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全額賠償,從這個意義上說,公職人員醉駕的危害性更嚴重。因此,讓“嚴令”落到實處,除了有關方面嚴守規定,也有賴於監管部門、民衆、媒體盯緊監督好。
文章摘編如下:
內地酒後駕車肇事新聞屢見不鮮,但日前河南省洛寧縣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後駕單位公交車,在鄉政府所在地逆向行駛,連續撞倒正在趕路的七名青少年中的五人,其中三人當場慘死,另兩人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的新聞,令人觸目驚心,消息引發民衆的極大義憤。
令人驚愕的是,谷青陽酒駕公交車撞死五少年,賠償款居然由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全額賠償,天底下沒有比這更荒唐的事了。中央紀委、監察部去年十一月發出的《關於幾起領導幹部駕駛公務用車造成嚴重交通事故案件的通報》明確指出:對領導幹部私駕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從嚴追究其紀律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由個人承擔所有費用。對此,洛寧當局難道不知情?
此前,河南西峽縣氣象局局長禹相傑,駕公交車陪領導到景區遊玩途中撞死三個行人。如果說禹相傑駕公交車陪領導還與公差搭點邊的話,谷青陽週日晚帶着女下屬酒後駕駛公交車回縣城,總不能說因公出差吧?而且,禹案中支付的六十三萬元賠償款,禹本人出了十五萬元,其餘都由市縣兩級氣象局支付。即使如此,也難逃民衆的譴責之聲。
洛寧當局之所以十萬火急地用公款爲“局長”買單,並非向肇事者邀寵、妥協,可能出於“維穩”的考慮。假如不很快平息死者家屬的情緒,萬一家屬將事件鬧大,不但危及一方安定,更危及頭上的“烏紗”。
醉駕局長這個“馬路殺手”,不僅私用公交車,而且醉駕,出事後還想逃跑,只是因爲車壞掉了才被憤怒的羣衆攔下。如果是當地政府爲了儘快安撫死者家屬,避免事態往不利方向發展,先替“馬路殺手”墊付這筆超百萬的賠償金,然後向谷青陽追索,似乎也說得過去。但從賠償協議未讓谷青陽本人簽字,以及過往的官員公駕或私駕官車肇事後的處理情況來看,事件的處理不可接受。
事實上,中紀委、監察部,以及各省市紀委、監察廳局均出臺三令五申,不準領導幹部私駕公交車,違者一律免職,而且私駕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一律由個人承擔所有費用。如何讓有關部門的“嚴令”落到實處,除了地方有關方面嚴守規定,不慷公家之慨外,也有賴於監管部門、民衆、媒體盯緊監督好。
醉駕危害甚大,一些地方的嚴厲查處確令許多司機不敢胡亂妄爲,造成重大事故後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可謂不重。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早前因酒後無證駕車致四死一傷,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然而,身爲父母官,理應做好榜樣遵守法律,緣何還敢公車私用,甚至醉駕撞死人,令人百思不解。
部分人敢於醉駕,除了心存僥倖外,多半還與平日自恃有關。所恃者或是擁有權力;或是有權力可依靠;或是所駕爲公交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警員或不敢截查;或查了之後也有辦法註銷罰單,走“後門”,使事件瞞天過海。
只有心存敬畏的人,纔會收斂行爲。而心理上有所恃、有靠山的人,行爲上就敢放肆,開起車來便肆無忌憚,闖紅燈,即使飲了酒也敢上路。當然,一般民衆無所恃也有敢如此放肆的,但從內地的資料來看,公務人員、公職人員,或有門路者在違規上更膽大一些。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職人員及權力相關者醉駕的危害性更嚴重。因爲平日的權力慣性,使他們敢於蔑視交通法規,在違規後又有辦法逃脫懲罰。因而,他們醉駕的機率會更大,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嚴重。
人們不禁要問,公職人員及權力相關者能不能收斂些權力的霸氣,開車老實一點,杜絕醉駕等違章行爲,他們的權力慣性與任性,不僅會置他人生命於危險境地,也會把自己的性命懸於事故與法紀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