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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3日訊
三門農民何小林投巨資購置了采砂設備,並在國土部門的許可下實施了采砂行為。但後來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三門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和橫渡鎮政府對其實施了聯合拆除行為,導致設備受損。在天臺法院確認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後,何小林向天臺法院提起要求三門縣國土局、水利局、橫渡鎮政府給予行政賠償248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12月10日,天臺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巨資設備被強拆出生於1966年的何小林是三門縣亭旁鎮人。
2007年8月份,何小林與三門縣國土資源局簽訂《浙江省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合同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該局向原告發放了采礦許可證,期限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間,何小林投入了巨資購置采(制)砂設備並實施了采砂行為。去年10月23日,三門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橫渡鎮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書》,內稱:原告取得的采礦權已到期,即日起應停止開采和加工,並於去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場地內采(制)砂石料設備,逾期則予以強制拆除和清理。去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設備被國土、水利、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
今年4月份,何小林把國土局、水利局和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7月13日,天臺法院支持了何小林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三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三被告不服天臺法院的判決,向臺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臺州中院於9月份作出了維持天臺法院的判決。
提出248萬元的索賠請求行政官司了結後,今年下半年,何小林向天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門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橫渡鎮政府為其受損的采(制)砂設備負責,並賠償強行拆遷機器設備損失及未加工的砂石料合計248萬餘元。
何小林稱,由於去年三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他的輸送帶、分砂機、小洗砂機、石子機等設備受損,還有砂石料及半成品等物也荒廢了,這些損失價值248萬餘元,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三門縣國土資源局和水利局委托律師參加了庭審,橫渡鎮政府未參加庭審。
此案未當庭宣判。
據臺州商報朱利明徐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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