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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車泊位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問:《辦法》中規定的停車場分為哪幾類?有何區別?
答:《辦法》將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1、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佔地等方式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是指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停車發展需要,在城市內規劃出專門土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是指公共建築物依據公共建築項目停車配建標准附設的停車場,主要用於前來洽談業務、辦理業務車輛停用。如醫院、商場、超市附設的停車場。通過臨時佔地等方式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是指通過臨時佔用自有或租用他人閑置土地、建築物待建土地而設置的臨時性公共停車場。
2、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只為本建築物內各單位、居民小區居住人員提供機動停車的專用場所。
3、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問:城市停車場建設應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停車場為補充,那麼如何保證配建停車場的建設落實?
答:目前,沈陽市停車供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配建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建設不足。規劃部門目前正在起草新的停車場配建標准。為保證配建停車場的落實,《辦法》要求,一是由相關部門嚴格審核配建停車場設計方案,保證停車配建符合標准。二是停車場建設項目竣工後,相關部門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停車場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三是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未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准或者未按規定補建的,由城市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按照規劃配建標准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問:道路停車泊位如何施劃和管理?
答:《辦法》規定,市公安機關應會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合理設置和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設置停車泊位或撤銷停車泊位;公安機關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對道路停車泊位適時調整並公布。
同時,佔道停車費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合理體現,政府可以對道路停車泊位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公開、公正、公平地選擇停車場經營單位,經營單位繳納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收繳款項全部用於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已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問:《辦法》中哪些具體措施解決市區停車難問題?
答:(一)合理規劃和建設停車場,嚴格按照規劃把停車場建好、建夠。首先,《辦法》要求規劃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要求建委編制公共停車場近期建設規劃。其次,為了解決目前市區停車場不足問題,《辦法》明確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停車場:一是市政府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需求情況,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辦停車場;三是已有小區、商業街停車場不足的,規劃、建委、公安、城建等部門應在周邊設置適量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此外,《辦法》還規定,車站、醫院、學校、大型商場等公共建築,以及交通樞紐未按照停車場的配建標准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必須在改擴建時補建。
(二)規定已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位、專用停車位的數量。建築物依法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後標准的,應當按標准配建。
(三)明確了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和本居民住宅區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四)解決停車難問題,經濟手段非常重要,《辦法》規定,根據同一區域地上停車高於地下停車、路內停車高於路外停車價格的原則,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以此提高停車泊位周轉率和利用率,並解決地下停車利用率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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