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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濤
新疆吐魯番地區托克遜縣庫米什鎮佳爾思綠色建材化工廠10多名工人(其中8人為智障人)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涉嫌向新疆佳爾思綠色建材化工廠輸送智障工人的曾令全已於12月13日晚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網友在網上發帖稱,曾令全不僅有販賣流浪智障人員的前科,他還受到過四川省渠縣工商聯的表揚,並被選為渠縣工商聯執委(12月15日《中國青年報》)。
這家建材化工廠之所以敢於明目張膽使用智障人作為『包身工』,是因為其持有與四川省渠縣乞丐收養所簽訂的用工協議,是所謂的『合法』用工。很明顯,這起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件是『一個碗碰不響』,它涉及這家建材化工廠與所謂的『四川省渠縣乞丐收養所』負責人曾令全雙方,是雙方的違法行徑纔釀造了這起駭人聽聞的事件。
但回過頭來看,我們卻發現也許能追究托克遜縣庫米什鎮佳爾思綠色建材化工廠的負責人涉嫌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卻無法追究曾令全的刑事責任。因為,從現行的刑法來看,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卻沒有規定『拐賣人口罪』,而這家工廠使用的智障人都是成年男性,我們無法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來治曾令全的罪。這就意味著,我們只能利用刑法來打擊建材化工廠,卻無法打擊曾令全,這可能會鼓勵其他更多蠢蠢欲動的『曾令全們』利用這種條件來繼續制造『包身工』。
『拐賣人口罪』並非一直就沒有,我國1979年的刑法就專門規定了這一罪名,但1997年修正刑法案將『拐賣人口罪』修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的主要理由是,在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這兩類人比較常見,也很有市場,而且婦女、兒童是弱勢群體,拐賣婦女、兒童的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保護,而拐賣成年男性或者雙性人比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這一修改固然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但其缺陷很快就在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案事件中顯現出來。該案的主犯衡庭漢主要是誘騙、綁架、運送、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對衡庭漢無法以『拐賣人口罪』治罪,引發了網民的一片質疑,雖然最終還是對衡庭漢等一乾人以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處以了重刑,但他們拐賣人口的行為卻始終沒有得到法律的追究,留下了遺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的保護不能因為性別、年齡等差別而區別對待。雖然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比較常見,但拐賣成年男子的現象畢竟也時有發生。何況,從新疆這個事件來看,還暴露出拐賣殘疾或者智障成年男子的問題,這類殘疾或者智障者與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一樣,同樣是弱勢群體,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也許,正是因為缺失『拐賣人口罪』,纔使得曾令全在『山西黑磚窯』事件後仍然如此肆無忌憚地販賣智障人員。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決定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補充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其『人口販運』的對象並未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我們更應當根據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恢復『拐賣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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