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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備受猜疑的『拆遷變法』進程,昨日傳來新進展。在年初首次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各方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再次征詢各界民意。從即日到12月30日前,公眾均可按指定方式反映相關意見。
拆遷條例二度征詢民意,其背景是輿論對這一立法進程的擔懮。2007年《物權法》實施之後,有關拆遷『變法』的討論即已開始。自今年3月3日新拆遷條例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結束,相關部門也一直未能對立法進展給出權威說法。如此長時間的草案修訂,罕見的二度征求民意,表明新拆遷條例所攪動的利益格局確非尋常所見。
自今年年初新拆遷條例首次征求民意始,社會各界對這一『變法』的討論已經非常充分。僅首度征詢民意,國務院法制辦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圍繞修訂草案的各種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也不在少數,媒體展開的輿論探討就更加不計其數。各種意見高度集中在征收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強制拆遷等方面,拆遷變法的民意方向已經相當清晰。
但正如拆遷『變法』的漫長進程所揭示的那樣,由於各級政府自身利益深涉其中,新拆遷條例的出臺不可能輕易跳脫政府利益的自身考量,背後的復雜博弈並不能為輿論所盡現。一方面是強制拆遷導致各種極端維權事件,激化了拆遷上的官民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是當前發展模式對拆遷的路徑依賴,政府難以立法自縛。新拆遷條例要調和這種復雜的公權與私權衝突,同等維護公益與私益,非審慎難以達成。
此次再度征詢民意的拆遷草案,明確指出修改的指導思想是,『既有利於穩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又在這一進程中切實維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這一前一後的排列說明,拆遷條例草案修訂的背後,事實上存有對既有發展模式的敏感。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與既有發展模式的改善之間,這種平衡點究竟在哪裡,兩次民意征詢試圖找到這個答案。
此次公布的拆遷條例草案,吸納了首度征詢民意的諸多意見,在細部的完善和可操作性上都有向好表現。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等,作出了比一稿更細致可行的規定。確保了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願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
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新拆遷條例草案二稿並沒有給出精確的定義,但在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以及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以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項目啟動,交由各級人大審議通過。在目前難以對公共利益予以更精准定義的情況下,這種分門別類的處理還是向進一步厘清公共利益界線作出了努力,避免濫用公共利益之名對私人房屋進行征收。
與此同時,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這與之前輿論的預期相符。通過增強司法權重,有利於對基層政府的征收補償加強制約。在對政府公權不能完全制衡的情況下,這種設置客觀上會使政府部門盡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而不再對強制拆遷采取一種隨意輕率的態度。
新拆遷條例草案二次征詢民意,見證的是拆遷問題在中國社會從認知到政策的艱難轉變,更是利益調整的真實寫照。盡管這一行政法規的修訂,僅僅是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作出進一步規范,並未從法律的高度根本解決問題,但這種改善所獲得的積極評價表明,順應民意的改變蓄積了可觀的制度張力和進步可能。新拆遷條例再度征詢民意結束之後,希望能加快條例出臺的進程,為中國社會早日終結拆遷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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