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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語 曹守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要『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統一案件裁判標准』,如今這一提法已體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這為《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以往人們常常把上述法律規定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制定司法解釋權的法律根據之一,這當然是不錯的。然而,法律並沒有就如何解釋、以什麼形式解釋具體加以規定,並沒有限於抽象條文形式的解釋。因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針對地方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事前請示的問題予以抽象性條文『批復』(批復為司法解釋的形式之一),當然也可以針對地方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事後予以形象性案例指導。而公開發布指導性案例這種形式,是法官、律師易學易記,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好形式。其政策根據是中央政法委《關於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決政法工作突出問題的意見》,該文件要求加快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范自由裁量權、協調法制統一性和地區差別性中的作用,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
上述《規定》共計10條,其主要內容,一是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二是將指導性案例界定為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社會廣泛關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具有典型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以及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等條件的案例。三是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四是案例的推薦、審查、編纂、施行。推薦的主體十分廣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等。五是所有的指導性案例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六是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在於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七是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審判業務指導,為了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通過發布典型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司法理念,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提高整體司法水平,維護司法公正。也是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消極敷衍、被動應付問題,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汲取中華法系的判例文化精華,同時借鑒國外有益做法,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對地方各級法院進行及時、有效、有針對性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更好地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找准制度創新的途徑和方法,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實現新時期人民法院科學發展,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廣泛聽取民意,接受人們關於少數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批評意見,接受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關切和期待,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增進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同感。如果說法律條文是書本裡的法律,那麼既判案例就是生活中的法律——具體、形象、生動、鮮活,看得見、摸得著,可以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知其趨避,身受教育;教育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成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受益者,成為依法治國的積極參與者、自覺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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