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論
讓人期盼的『拆遷變法』終於有了新進展。國務院法制辦於12月15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第二稿』)全文,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一部條例,在一年內兩度征求公眾意見,並不多見。
從2007年著手起草、研究條例草案以來,政府主管部門先後組織召開過43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今年初面向社會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收集了6萬多條意見和建議。經過了十個多月的研究、論證之後,修改後的條例再一次和公眾見面。
而實際上,開門立法的本意就是征集民意,不能有次數的限制,越是關涉利益衝突的立法,越是需要這樣的民意征集。
本次征求意見稿和第一次比較,無論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拆遷的具體程序,還是拆遷補償等核心問題上,都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有些修改,進步明顯,比如,明確廢除了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但有些修改,則有些退步,比如,在『危舊房』征用的性質以及程序方面。
『危舊房』的改造是否作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第一稿在界定公共利益的時候,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列為公共利益,但為了防止政府濫用『危舊房』的概念,在程序設計上,將『危舊房』改造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其一,明確規定危舊房的改造需經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要求補償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要求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
這三個嚴謹的條件,不僅將危舊房改造的初始決定權交給了民眾,而且將後續補償程序的決定權也基本交給了被征收人。這樣的程序設計意味著,即使政府可以在『危舊房改造』上搞『擴大化』,但因為以上程序的保障,政府隨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空間並不大。
但第二稿推翻了第一稿關於危舊房改造的決定程序,而將決定權完全交給了政府。第二稿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等於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辯權。
我們知道,一個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某一級政府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其范圍非常寬泛,既有公益項目,也有完全的商業項目。如果按照這個規定,只要某一個項目被納入某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並且經過人大同意,不管其是公益項目,還是商業開發,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等於將公共利益的邊界徹底無限化。
我們一直認為,新拆遷條例的成敗,關鍵是如何決定公共利益和確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勢必使得很多商業開發項目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行強拆民宅之實。有人認為,第一稿中關於危舊房改造的程序過於繁瑣,其實骨子裡反映的是依舊希望拆遷決定權完全歸於政府。
在征收問題上,如果沒有真正的公共利益這個前提,以及對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將難以防止政府對被征收人房屋產權的侵犯,征收條例本質上應該成為一部限制公權,保障私有產權的法規,而不是相反。
基於此,我們建議對於危舊房改造的『公共利益』的認定和決定程序,回到第一稿的設計,如果罔顧被征收人的意志,只是將其納入本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使得『危房改造』成為新拆遷條例的最大『漏斗』,在制度上是一個明顯的退步。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