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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原(福建)漳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婁宏偉涉嫌受賄罪一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已經審結,並於前日公布判決結果。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婁宏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0萬元;被告人受賄賂的人民幣2409000元和美元400元,合計折合人民幣241222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12月至2009年春節前,被告人婁宏偉在擔任漳州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總經理,漳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工程承建商黃某某、沈某某、侯志某等8人送款人民幣240.9萬元和美元400元,並為上述送款人謀取利益。這些送款人大多是建築承包商。
據法院調查,1997年底,詔安第一建築公司中標承建詔安縣汽車站工程。1997年12月,當時任該公司經理的黃某某與該公司項目經理沈某某,到時任漳州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後改稱漳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婁宏偉辦公室,送給被告人婁宏偉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婁宏偉收下。據黃某某證實:那天,他與沈某某一起到漳州長運公司,在婁宏偉的辦公室找到婁宏偉,聊了一會兒,沈某某起身離開,在場只有他和婁宏偉兩人時,他就拿出事先包裝好的裝著人民幣10萬元的資料袋,放在婁宏偉辦公桌的邊櫃上面,說希望工程的事多關照,婁宏偉則回答說簽合同的事他會考慮。隨後,黃某某就離開婁宏偉的辦公室。事後,在婁宏偉的支持下,黃某某的公司與長運公司簽訂了承建詔安汽車站的合同。
被告人婁宏偉自己也供述了此事,他的供述與黃某某所說的能相互印證。此外,被告人婁宏偉6次收受侯志某送款,共計人民幣26萬元,侯志某每次送的金額1萬元、2萬元、4萬元、8萬元不等。侯志某供述,他多次承包了長運公司所屬的職工宿捨等多項工程,為了工程款能及時劃撥結算,所以給婁送錢。
此外,被告人婁宏偉還收受了其他工程承包商和汽車線路運營商的錢,並為送錢人牟利。據法院調查,在案件偵查階段,婁宏偉揭發了洪某某和鄭某某的受賄情況,經查證屬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婁宏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婁宏偉有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後部分予以翻供,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婁宏偉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具有一般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東南網/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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