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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12月14日電(記者裘立華)為鼓勵駕車人無償幫助他人,同時又盡可能防范事故發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提供無償搭車的車主發生車禍後,如果無責,車主可減輕對搭車者的賠償。
《意見》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意見》還明確規定,商業性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接受服務方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規定機動車在維修業者管理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維修業者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針對近些年來『學車熱』中,少數駕校和培訓人員不負責任的行為,《意見》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培訓單位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人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執照的情形,由駕駛人與陪練人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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