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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檢察院獲悉,我市打造的統一選任、公開選拔、下管一級的『重慶模式』人民監督員制度,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推廣。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雷萬亞介紹,2008年至今,全市檢察機關共組織監督員534人次監督『三類案件』87件93人,監督過程中,人民監督員提出不同意見27件48人。其中,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3件3人,檢察機關全部予以采納,采納率100%。
雷萬亞介紹,為克服檢察院自行組織監督可能出現的人民監督員『熟人化』,監督公信力不足,以及人民監督員可抽取范圍狹窄等問題,從2009年1月開始,由市檢察院統一組織,面向社會統一公開選任監督員;建立人民監督員庫,實施監督工作時,從人民監督員庫中抽取監督員進行;實行『下管一級』的案件監督方式,在需要對案件進行監督時,由上級檢察院隨機抽取監督員。目前,『重慶模式』人民監督員制度已得到最高檢認可、吸納,並在全國推廣。
據了解,以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檢方擬撤銷案、擬不起訴『三類案件』和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等『五種情形』。其中,『三類案件』需交人民監督員以評議表決的方式實施監督,而對『五種情形』則未將評議程序作為必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督流於形式。今年10月,最高檢出臺規定,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在檢方查辦職務犯罪時,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或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不正確;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七種情形』進行監督。(記者羅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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