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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訴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瑞星信息公司)侵害名譽權案,今天(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認定,《科技日報》所載該報記者王學武的文章內容基本屬實,王學武基於記者身份在新聞媒體發表文章,系正當行使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利。瑞星信息公司兩篇訴爭文章內容失實,侵害了王學武的名譽權,判決要求該公司賠償王學武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去年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王學武采寫的題為《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報道,披露了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因貪污、受賄等已被判死緩)等接受瑞星信息公司請托,制造假案,使微點公司有關負責人無辜入獄。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公司針對該報道先後發表了『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和『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餘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的聲明,引起互聯網大量轉載。為此,王學武將瑞星信息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院一審認定瑞星信息公司行為構成對王學武名譽權的侵害,並作出判決要求該公司向王學武賠禮道歉,賠償王學武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判決後,瑞星信息公司和王學武均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武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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