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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勉縣民政局原局長蘇寶明,收受他人賄賂8.2萬元。日前,漢臺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蘇寶明有期徒刑5年。
經查,2008年10月,一建築工程公司董事長孟某得知勉縣民政局正在籌備該縣中心敬老院五保供養一區工程後,通過他人向蘇寶明表明想承攬該工程,請求蘇寶明給予幫助,蘇當時未明確表態。幾天後,孟某攜帶5萬元現金來到蘇寶明的辦公室,再次請求其給予幫助,並將5萬元現金放進蘇寶明的辦公桌內。隨後,蘇寶明授意將該工程交由孟某推薦的工程諮詢公司代理招標,並向諮詢公司表達了傾向性意見,確保了孟某的公司以及給其陪標的另外6家公司順利通過資格預審,最終孟某的公司中標該工程。為感謝蘇寶明的幫助,孟某又先後兩次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蘇寶明共計1.2萬元現金。
另外,去年3月,另一家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孟某某得知勉縣民政局正在籌備勉縣長林敬老院及餐廳建設工程後,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蘇寶明,希望蘇寶明在工程招標中給予幫助,蘇寶明表示同意,該公司最終如願中標。工程動工後,蘇寶明又在未經招標的情況下,還將造價63萬餘元的追加工程繼續交由孟某某承建。為表示感謝,孟某某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蘇寶明現金2萬元。
經漢臺區法院審理,判處蘇寶明犯受賄罪,由於蘇寶明認罪態度較好,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一審宣判後,蘇寶明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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