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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兩年前,巫山縣一女廚師因感情糾紛,被男友殺死,留下4個未成年的孩子。在凶手被判死緩後,女廚師家屬將其生前僱主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他們近日對此作出終審判決:由僱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11.7萬餘元。
據悉,2002年,丁某等3人在巫山縣城經營了一間休閑屋,並以丁某的名義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008年7月,巫山縣曲尺鄉農婦楊某應聘到該休閑屋,從事廚師工作。
據承辦法官介紹,楊某經歷坎坷。1997年,楊某和曲尺鄉青年黃某同居生活,生下4個孩子。2007年,黃某突然離家出走,對『妻』兒不管不問。而楊某進城務工不久,便與一餘姓男子相識,並確立戀愛關系。後來,楊某向餘提出分手;但餘某不願意,並產生了殺害楊某的念頭。
2008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餘某來到楊某上班的休閑屋,抽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楊某胸部刺去。餘某隨後逃離現場。事發後,楊某被送到縣醫院搶救。12日,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起訴僱主賠損失2008年底,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去年2月12日,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餘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女兒被害,撫養4個未成年孩子的重任,就落到楊某母親孫某的肩上。凶手雖然被判刑,卻沒有賠償能力。不久,孫某以4個外孫(女)的名義,將女兒楊某生前的僱主丁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但僱主丁某等人認為,楊某是因感情糾葛,被他人刺殺致死的,並非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僱主還辯解說,楊某遇害時已離開工作場所,是在其他的公共場所遇刺的,因此,他們不應擔責。
休閑屋被判賠11萬餘元上月底,市二中院二審審理查明,楊某生前在丁某等人共同經營的休閑屋從事廚師工作,是不爭的事實,雙方已形成僱傭關系。同時,法院認定,楊某是在其工作的休閑屋裡被刺身亡的。法院認為,楊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范圍內,遭第三人(餘某)侵害的,故死者家屬要求僱主丁某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於是,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由丁某等人賠償楊某4個子女共計117765元。
法官說法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遇害 僱主應承擔責任僱員被他人傷害,僱主為啥要擔責?昨天,市二中院承辦法官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還規定,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可向本案凶手餘某追償。(記者陳保發通訊員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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