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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7日訊
原龍灣區委常委、公安局長施德擴,涉嫌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662493元一案,昨日在蒼南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施德擴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現年54歲的施德擴,曾任龍灣區委常委、溫州民營經濟科技產業基地(龍灣)開發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施德擴受賄事實主要發生在其任龍灣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
法院查明,2003年下半年,施德擴應邀投資溫州某采石場12萬元,獲得4%的股權。采石場經營初期,施德擴撤回投資,但仍保留股權。2006年至2008年,施德擴每年都參與采石場『分紅』,共拿到53.5萬元。另外,施德擴在擔任龍灣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共收受下屬送給的財物,折合人民幣4.2萬餘元。除此之外,施德擴還對龍灣區公安分局查處的兩起企業偷稅案,予以關照,並收受賄賂8萬餘元及一些貴重財物。
據悉,今年9月10日,施德擴的家屬已退清所獲贓款及贓物折價款共計人民幣662493元。
法院認為,施德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考慮到他認罪態度好,且已退出了全部贓款,依法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溫州日報胡榮恩謝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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