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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到醫院治病,卻因噪音過大致親人死亡,這讓王麗一家難以接受,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奇特的醫療服務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9萬餘元。
案件回放
使用電錘裝修 患者受驚嚇一週後死亡
2008年9月5日晚,王麗的母親李曉因身體不適到本市某三甲醫院就醫,第二天辦理了住院手續,入住心血管科,經診斷爲腎血管狹窄,一週後醫院爲李曉實施了腎血管支架手術,第二天轉入住院部二樓繼續接受治療。同年10月24日上午,醫院工作人員在李曉所住病房的一樓使用電錘,李曉受到驚嚇,家屬找到醫院工作人員要求停止使用電錘。次日,李曉被轉入重症病房接受治療。一個星期後李曉因心力衰竭、肺感染死亡。王麗一家十分悲痛,事後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庭審中,醫院的代理人稱,李曉死亡是由於疾病的原因,和醫院方面的裝修行爲沒有關係,所以李曉的死亡院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律師說法
電錘噪音分貝常人難以承受
三實世紀綜合律師事務所童新政律師稱,通過調查,醫院實施作業過程中,電錘發出了高達92.3-107.5分貝的超強度噪音,這一噪音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在醫院區域內晝間噪音不得超過50分貝的明文規定。心臟病人特別是處於“極高危”程度的心臟病、高血壓患者李曉女士,對於高強度的噪音的侵害是極爲敏感的,從醫學上講,身體健康的人所能承受的噪音爲80分貝。
從醫院方面來說,醫院的醫務管理部門在療區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和疏忽,沒有盡到管理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施工發生的高強度噪聲對病人心臟的嚴重惡性刺激,加重了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而亡,噪聲與李曉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
律師提醒
發現院方過失患者應及時告知
童新政律師稱:首先,對醫院而言,不僅醫療治病的醫療事故可能致患者死亡,而且在醫院管理過程中的疏忽大意也往往可能致患者失去生命。其次,對於患者及其家屬而言,在入院治療期間,一旦出現或發現醫療服務提供方存在醫療或管理上的重大過失,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醫療服務方負責人明確提出質疑,並及時保留各種相關證據。本版撰文新報記者張敬
法院審理
使用電錘錯在醫院
法院認爲,醫院作爲治病救人的醫療機構,應爲患者提供一個相對安靜的治療康復環境,醫院的工作人員在住院病房的樓道內使用電錘所產生的噪聲,破壞了相對安靜的就醫環境,所以醫院在住院病房樓道內使用電錘的行爲存在過錯。另外,雖然李曉的死亡與其年齡偏大並患有多種疾病有直接關係,但是李曉是一名心臟病患者,在其住院接受治療期間需要一個安靜的環境,醫院在病房樓道內使用電錘所產生的噪聲,對本來就患有心臟病的李曉產生了不良影響,所以醫院的行爲與李曉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對李曉的死亡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李曉住院期間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請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