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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本身缺乏公平性的基礎上,法院選擇對管理方有利的條文進行裁決,特別是在管理方有條件、有能力調查核實車輛入口信息的情況下,仍不加區別地對丟卡或無卡車輛一律按最遠端收費,就顯得過於機械。這起個案,暴露出公路管理中的一個傾向性問題——過多保障經營管理者,而忽視使用者的權利。
司機丟失高速路通行卡如何收費?近日,北京司機楊某終審被判按全程交費,北京市二中院撤銷了豐臺法院一審首發集團返還多收的90元判決,改判首發集團不用退錢,法官也指出首發集團服務體制不周全。
就個案而言,我們並不能斷定一審與二審結果孰對孰錯。一審看似合乎公眾期待的判決,實則以『舉證責任分配倒置』的審判技巧,刻意規避了《北京市公路條例》的規定;而二審判決結果則刻板地援引地方性法規,似乎又忽略了合同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妥帖分擔,亦有刻意維護公路管理方的不公嫌疑。
公路之所以姓『公』,當然是因為它所承載的公益屬性,即一種方便公民出行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並不天然與收費相排斥,但當這種公共產品還需要由消費群體進行一定的負擔時,那麼就應體現公平屬性。在這個意義上,『最遠端收費』案的結果,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從純粹法律適用轉向事實公平的關切視角:我們的公路管理制度是否合乎公平原則?司法又是否起到維護這種公平的效果?
記得《北京市公路條例》出臺之初,就被抬到了『公路收費期限終結者』的高度,而失去了對這部地方性法規應有的公平性拷問。細讀整部條文,我感到的只是一個以『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為主旨的管理性法規,在公共利益的宏大敘事下,立法對於管理方權力的保障堪稱周全,而對管理權與公民權的平衡追求不夠,一些保障公民通行權利的規定少之又少。最典型的是,在公路收費管理上,對於因車主失誤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絕對不利的後果性設定,但對於管理者的管理疏漏卻缺乏嚴格的責任設定。
不妨就以此次法院援引的條文為例。從立法目的上來講,『最遠端收費』的條款應當針對的是那些惡意損毀、丟棄通行卡以逃避繳費義務的行為,我們不能因為要防治惡意而就搞一刀切,在不區分惡意和過失的前提下設定絕對的『最遠端收費權』,同時也不提供任何入口信息異常處理機制。而那些針對管理者的義務性規定,如『收費公路收費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停止收費』、『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提高科技服務水平』等,則往往流於空談,缺乏有力的監督和糾治。
在立法本身缺乏公平性的基礎上,法院選擇對管理方有利的條文進行裁決,特別是在管理方有條件、有能力調查核實車輛入口信息的情況下,仍不加區別地對丟卡或無卡車輛一律按最遠端收費,就顯得過於機械,同時也無助於矯正制度的不公,反而助長了公路管理行規的霸王屬性。
公路不『公』的問題由來已久,其中制度不公不啻為『不公之源』。這起個案,暴露出公路管理中的一個傾向性問題——過多保障經營管理者,而忽視使用者的權利。很顯然,改變這種狀況,不能僅寄希望於個案中司法的力量。(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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