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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外地男子劉某送水至顧客家中時因瑣事發生爭執,將對方殘忍殺害,將現金、手機等財物拿走後逃匿。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故意殺人、盜竊兩罪並罰,執行死刑,賠償被害人家屬32萬元。
劉某在津做送水工,案發當晚,劉某受水站指派來到顧客家送水,因安裝桶裝水問題與顧客發生爭執。劉某惱羞成怒,用隨身攜帶的刀具猛刺顧客,並將顧客家中2000餘元現金和一部價值5000元手機拿走,丟棄作案工具後逃回原籍。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被刺破右頸動脈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劉某被捕後,被害人家屬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劉某索賠死亡賠償、喪葬、撫養等經濟損失46萬元。庭審中,法院律師辯稱劉某沒有前科,願意積極賠償。法院經綜合認定,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為32萬元。
日前,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後認為,劉某持刀行凶殺害他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盜竊財物總價值7000餘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經查,劉某與被害人素無矛盾,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其犯罪性質、情節和後果均極其嚴重,主觀惡性較大。
綜上,判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10000元,賠償32萬元。
據本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伊兵分析,本案涉及兩個罪名,即故意殺人和盜竊,根據具體案情定罪准確。
被告人在送水過程中突然起意殺害被害人,殺害之後又見財起意,將被害人手機和現金等拿走。這在犯罪主觀方面有著不同的、有先後順序的犯罪故意。其故意殺人的犯意在前,在殺人之前並沒有侵犯財產的故意;在殺人之後利用被害人財物無人看管狀態,拿走被害人財物。行為人既構成故意殺人又構成盜竊。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不同的意圖,並且也實施了兩個不同的行為,按照罪數的犯罪構成標准,應定數罪。而兩個犯罪之間又不存在按一罪處罰的關系,故數罪並罰。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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