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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昨日獲悉,(北京)朝陽地稅原副局長劉輝因收受3萬元好處費,同意停止對一公司異地納稅的稅務稽查,東城法院已經以受賄罪判處劉輝緩刑。
自首後家屬退繳全部贓款
檢察院指控,2004年,劉輝擔任北京市通州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期間,同意一家房產公司調換200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07年,劉輝擔任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稅務稽查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對北京中弘投資有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同意停止對該公司異地納稅的稅務稽查。2009年6月初,劉輝在配合偵查部門調查取證過程中,主動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此後,其家屬代為退繳全部贓款。
律師辯稱其中一起證據不足
庭審中,劉輝承認第二起受賄事實,同時辯稱第一起受賄事實中,行賄方主體不對。
劉輝的辯護人稱,指控劉輝受賄5萬元的證據不足,而另一筆受賄3萬元後停止異地納稅的稅務稽查,沒有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社會危害性不大,希望看在其自首、退贓等情節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自首判其緩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指控劉輝受賄5萬元的第一起事實,雖有劉輝的供述,但如行賄公司名稱、行賄人姓名與指控不符;行賄公司只出具一份書面材料證實劉輝受賄,並無具體經手人的證言,因此該起指控證據不足,法院未認定。
由於劉輝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系自首,且退繳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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