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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了給女兒找對象,市民寧先生在婚介所交了近2萬元。然而,一個月後女兒經朋友介紹找到了男朋友。寧先生提出退還會費,卻遭到婚介所的拒絕,理由是先前的協議中有『不予退費』的約定。對此,寧先生認為,這是婚介所的霸王條款。
市民質疑
高價會員費就是不能退
10月的一天,家住河西區的寧先生為了給30多歲的女兒找對象,代女兒到一家婚介所諮詢。在交了1700元會費後,女兒正式成為該婚介所的會員,接受婚介所提供的信息服務。寧先生說:『女兒成為會員後約一個月內,婚介所先後提供了三名男子的資料信息,但都不符合女兒的征婚條件,其中兩人沒有學歷,另一人則是加拿大人。』
11月14日,寧先生找到婚介所進行溝通。婚介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他,要想選擇范圍廣一些,得為他的女兒辦理會員昇級,需要交齊18800元的高級別會員費。寧先生後來經過講價補交了16000元,為其女兒辦理了會員昇級服務。在會員昇級後的第三天,婚介所來了電話,工作人員要為寧小姐介紹一名43歲的男會員,希望能約見面。當晚,寧先生把這個消息告訴了女兒。女兒告訴父親,11月初自己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男子,兩人已開始交往,希望父親終止婚介所的服務。
第二天,寧先生將女兒有了男友的事告知了婚介所,要求終止會員服務合同。寧先生說:『我和婚介所的一名工作人員講,解除合同是我提出的,可以扣除我的違約金,但是其餘的費用得退還給我。』但寧先生的要求遭到了拒絕,婚介所一方稱,可以為寧先生的女兒辦理會員檔案封存,但會員費分文不退,原因是先前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中約定『如果會員經由其他婚介機構或其他途徑解決了婚姻對象問題,則不予退費』。服務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只是說兩年內如果沒有介紹成功,可辦理續約手續。
『婚介所並沒有提供有效的服務,為什麼還要求會員為此支付大筆的費用?這不是霸王條款嗎?』寧先生為此非常氣憤和不解。
律師觀點
分文不退涉嫌霸王條款
天津勝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生認為,合同在履行中,一方提出解約的,另一方可以根據先前的約定扣除違約金。如果寧先生和婚介所簽訂的協議中沒有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視婚介所的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多少,但通常法律上支持的違約金額度一般不能超過損失的金額。寧先生先前和婚介所簽訂的合同條款中,『不予退費』的約定顯然有失公平,涉嫌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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