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建設』工作開展以來,天津港公安局立足工作實際,從健全執法制度、細化執法行為、強化內外監督等環節入手,提高執法規范化建設水平。
天津港公安局通過科學研判,廣泛征求執法單位意見,制定出臺了執法執勤工作規范,總計237條800餘款(項),涵蓋了港口公安機關執法執勤工作各個環節。堅持從制定規范中的細節之處下功夫,強化文明服務,推行文明用語,注重民警執法素質的日常養成,推行人性化服務措施,落實崗位業務的限時和延時服務要求,通過實際行動把工作重心由管理轉向服務,使執法『窗口』的內部管理和工作程序更加條理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規范執法體現在日常每一次的執法行為中,天津港公安局多方著手,抓好日常執法工作。他們明確接處警工作監督制度,對報警登記表填寫、接警平臺回復、現場調解書歸檔等工作逐一定人定責、規范管理,警情處理日清月結。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每起案件均明確主辦民警,實行辦案過程執法監督。嚴格實行一案一講評,一月一分析,一季一通報制度,對案件辦理中存在共性的、突出的問題及時整改。依據民警參與調解的次數、難度、效果進行綜合考評,納入績效考核。每月由法制辦牽頭,聯合紀委、監察、督察等部門開展內部執法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