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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組織、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別的,建議分別規定刑罰,並適當提高組織、領導者的刑罰。
據此,這次審議的草案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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