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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12月20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20日對桐鄉市原副市長李建平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所收150餘萬元贓款和物品被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桐鄉市副市長兼任桐鄉市土地儲備與招標拍賣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土地使用權受讓、建設項目容積率調整、土地招標、廠房拆遷賠償、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的各類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03605.3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桐鄉市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李建平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且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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