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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此次修改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並未明確。
不久前,『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
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吁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據了解,世界各國也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各國也紛紛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後果再治罪。』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說,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纔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從刑法此次修改來看,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並未明確。
關注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
降低辦案門檻確保食品安全
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草案在該條內容的第二檔刑罰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關刑罰。增加這樣的內容主要是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這意味著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確,盡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食品的數量、食品擴散的范圍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另外,草案在關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的處罰規定中,把『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內容去掉,即不論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將受到處罰。同時該條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維持取消13個死刑罪名
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沒有增減擬取消的死刑罪名數量,仍然維持此前草案擬取消13個死刑罪名的規定。此前的草案明確規定了減少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考慮到草案取消死刑的13個罪名,是與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論證,並充分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確定下來的,這次以不再增加或者減少為宜。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滿75歲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已滿75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
此前的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75歲免死』的條款,可能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建議立法必須考慮實際情況。初次審議後,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有些網民提出,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們的壽命也逐漸提高,已滿75周歲的人,完全有能力實施特別惡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規定從輕,可能導致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經研究,草案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關專家認為,這樣既體現了對老年人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照顧到復雜的社會現實。
明確『扒竊』行為入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作了修改,對扒竊犯罪行為做了明確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扒竊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且這類犯罪技術性強,多為慣犯,應當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相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明確『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將被依法懲處。
如實供述罪行可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中明確,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為進一步體現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還應增加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提高死緩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確死緩犯罪分子可以『限制減刑』,並提高了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規定,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決定不得減刑,但在實際服刑18年到20年後可以假釋。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根據這樣的規定,死緩罪犯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仍然過短,建議適當延長,以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還有的部門提出,不得再減刑的規定不利於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議保留刑法原來對這部分人可以減刑,不得假釋的規定。
經研究,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將原來對部分罪行嚴重的死緩犯罪分子『不得再減刑』修改為『限制減刑』,並規定:這部分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同時,相應恢復刑法中原有的對這部分人不得假釋的規定。
新華社記者周英峰周婷玉 崔清新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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