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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長沙天心區網友劉華拍攝強拆現場時被法警抓走,後移交公安,天心區公安分局以他11月6日發表的博文《任志強來了,我失業了!》誹謗他人為由,將他行政拘留10天。(12月17日《羊城晚報》)
我把此案稱之為『誹謗任志強案』,有兩個理由:一是警方的處罰以『誹謗任志強』作為違法的事實根據;二是這個叫法可以充分展示本案的假案特征,直接展示了當地法院、警方的形象。
當地警方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未指明網友劉華誹謗了誰,也就是說,處罰以誹謗為由,而在正式的警方文書中,卻沒有被誹謗人。『決定書』寫道:『現查明:2010年5月26日6時許,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對永遠街019-20號劉華家依法進行了行政征收。2010年11月以來,劉華多次針對拆遷在某網站博客內發表博文。11月6日,劉華就其房屋被拆一事在某網站發表博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但劉華被抓並非因為博文的事,他是受人之托,在拍攝強制拆除現場時被法警『抓獲』後移交給警察的。當時抓他,是法院人員為了阻止現場取證,屬於不經任何程序的『臨時起意』式的抓捕,就是所謂的『抓現行』。可以想見,對這個影響強拆、需要整治一下的『刁民』,總不能以『拍攝拆遷罪』入罪吧,好了,查到了這家伙還屢屢發網文抱怨政府對自己家的拆遷行動,但也不好明說他犯了這種『罪』呀。好吧,這小子提到任志強名字了,他的罪名就是『誹謗任志強』算了!
於是,任志強成了當地法院、公安無限熱愛、鐵心捍衛的『國家利益』。扯不上《刑法》第246條的誹謗罪,就扯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定劉華一個『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警方知道,要是就此征求『被誹謗人』任志強的意見,給人定罪的事多半就黃了,所以,記者一問任志強,『司法漏洞』立馬彰顯,任志強據實言道:根本沒有看過該博文,更沒有去報案。
想『依法害人』,又實在找不到茬,就出來一個莫名其妙的『誹謗任志強罪』。不過,這個名堂的一大缺點卻被忽略了,由於涉及了知名度很高的任志強,此事作為突發新聞可迅速傳達到全國。
『受害人』沒告訴,警方就主動當起了『被害代表』,在任志強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任志強出了一口本來不曾發生的惡氣。
網友劉華發的博文,只是貼了政府文件,對拆遷提出質疑,描述了他家被強拆的過程等。雖則題目裡都含任志強的名字,但文中對任志強並無造謠污蔑、人身攻擊的話語,提到象征房地產業的名人,算是個網上抓眼球的策略。法警在強拆現場抓人,抓人後又無法以拍攝為由定其『妨害公務』,繼而強找『法定理由』的結果,是劉華『因言獲罪』,還是由於發布自家遭遇的信息而因言獲罪,由是此事性質反而越發嚴重起來。
法院和警方想整人,檢查一下對方言論即可,只要那人曾對某人有不敬之語,國家機器以此為由出面代表某人利益實施處罰即可,若此例可開、此風可長……想想看吧!(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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