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了解,目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合同管理分散、簽訂合同主體多、訂立合同審批授權不明確等問題。該辦法將經濟合同、合作辦學合同、技術合同等各類合同全部納入試行辦法,改變以往各二級單位各自為政、各種合同五花八門的局面。
另外,辦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保管等環節全面加以規范,明確合同訂立的授權主體,同時,根據合同性質、標的金額和重要性不同,分門別類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部門的責任,制定了嚴格的流程,建立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