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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等。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限制條件,作出了對部分罪行嚴重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限制減刑、不得假釋的規定,規定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的刑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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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提高死緩犯
減刑後實際刑期
【討論】此前的草案規定,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決定不得減刑,但在實際服刑18年到20年後可以假釋。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根據這樣的規定,死緩罪犯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仍然過短,建議適當延長,以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還有的部門提出,不得再減刑的規定不利於罪犯的改造和管理,建議保留刑法原來對這部分人可以減刑,不得假釋的規定。
【草案】經研究,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將原來對部分罪行嚴重的死緩犯罪分子『不得再減刑』修改為『限制減刑』,並規定:這部分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同時,相應恢復刑法中原有的對這部分人不得假釋的規定。
涉黑組織頭目刑罰將提高
【討論】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組織、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別的,建議分別規定刑罰,並適當提高組織、領導者的刑罰。
【草案】這次審議的草案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高齡案犯判刑須考慮社會現實
【討論】此前的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初次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75歲免死』的條款,可能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為今後的司法實踐留下後患,因此建議立法必須考慮實際情況。初次審議後,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有的地方和單位建議將『75周歲』修改為『70周歲』,這樣更能體現矜老恤幼的傳統和保護人權的理念。
而有些網民提出,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們的壽命也逐漸提高,已滿75周歲的人,完全有能力實施特別惡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規定從輕,可能導致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草案】草案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關專家認為,這樣既體現了對老年人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照顧到復雜的社會現實。
如實供述罪行
可減輕處罰
明確『扒竊』
行為入罪
【討論】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扒竊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且這類犯罪技術性強,多為慣犯,應當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相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明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將被依法懲處。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
擬禁止境外組織
單獨調查『非遺』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並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不履行傳承義務
傳承資格將剝奪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為了督促傳承人更好地履行傳承義務,有必要增加規定其不履行傳承義務的退出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
建設致水土流失
須承擔治理費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修改相關條款,在水土流失的治理方面,明確了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進行治理,限期內不治理的將須承擔治理費用。
經研究,這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修改了相關條款,將一審稿的規定修改為: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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