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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從前幾年的蘇丹紅、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樹膠冒充蜂膠等等,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更是人們心中永遠難忘的傷痛。
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中,因監管缺失,時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河北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以及該市分管畜牧、食藥監、質監等部門的負責人,均被免職或辭職。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對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罰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瀆職行為原來也可以適用於刑法中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這次將其單列一條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體現了刑法修改中加強對民生保護的主線和意圖。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對兩條規定做了修改。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這一規定中的『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樣的修改是為了與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銜接。
草案同時在該條內容的第二檔刑罰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關刑罰。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增加這樣的內容主要是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這意味著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確,盡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食品的數量、食品擴散的范圍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另外,草案在關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的處罰規定中,把『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內容去掉,即不論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將受到處罰。同時該條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記者周婷玉、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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